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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学生资助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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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

(一)学前教育资助

1.资助对象: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及残疾幼儿等。农村建档立卡家庭优先、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儿女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资助项目: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

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800元。

(二)农村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

1.实施范围和步骤。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向在除县城以外的农村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就读的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六枝特区、水城县和盘县保基苗族彝族乡(以下简称“保基乡”)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全面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盘县(除保基乡外)和钟山区同步启动实施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2.补助标准。在原家庭承担基本生活费用的基础上,为农村学前教育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照学前教育儿童在园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600元。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儿童营养,提高供餐质量,不得直接发放给儿童个人和家长。

二、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实施“三免两补”教育惠民政策。

三免: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免除住宿费。

两补: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实施范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2、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的营养膳食补助,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没学年800元。国家试点县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县(区)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省和市实行奖励补助。

(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2、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三、普通高中教育

(一)高中免学费:

1.资助对象: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2.免除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高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孤残、革命烈士、因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及复员退伍军人、农村建档立卡家庭优先、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学生,留守未成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四、中等职业教育

(一)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1.免学费资助对象:在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其中:国家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5%确定);我省扩大免学费政策对象为国家免学费政策范围外的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

1.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我市连片特困地区县为六枝特区和水城县)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农村建档立卡家庭优先。

涉农专业是指2010年教育部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确定的农林牧渔类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20%确定。

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五、高等教育

(一)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农村建档立卡家庭优先。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500-3500元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农村建档立卡家庭优先。

贷款标准:在年度学费和住宿费的总额确定,本专科学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高校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

资助标准: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本息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四)高校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

资助标准: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申请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费标准低于8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

(五)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1.资助对象: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资助标准:我省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六、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一)高中阶段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补助扶贫专项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免(补)书费每生每年400元、寄宿生免(补)住宿费每生每年500元。中职学生资助对象为一、二年级的在校学生,高中学生资助对象为一至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二)高等学校就读的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不含研究生)每生每年补助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专科学生免(补)学费每生每年3500元,本科学生免(补)学费每生每年3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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